孫公解碼 - 孫明揚
2016-12-14

香港有很多低下層人士,沒有上流機會,社會財富效益亦受惠不到,他們有很多是沉默的大多數,但心中有很大怨氣,無處發洩。有不少論者認為香港政府在社福方面着力不足,但我覺得從數字上看來,最近幾年香港政府在社福方面的投放按年遞增,今年度的總開支達到660億元,比上一年度大幅增加百分之十三,為各政策局之冠。無奈社會上總有人覺得政府所做還是遠遠追不上實際需求。主要原因是受制於資源,土地資源、財政資源和人力資源。 例如近期因應殘疾院舍性侵案,社會批評院社資源嚴重不足,入住輪候時間長。這當然是不容抵賴的事實,但其他服務類型的院舍亦面對同一個問題,並非殘疾院舍獨有。因為本港公共財政分配,是在有限資源下,希望盡量平均,人人都分到一些,無人可以獨大,結果是所有人所分到的資源都未必到位,都不滿資源不足。 在這個情況之下,最近幾年庫房都有相當的盈餘,大家都認為釋放出更多資源去增加人手,增加土地及增加撥款去舒緩院舍等問題。但問題是,每年財政盈餘並非必然,回想金融風暴、沙士肆虐的慘痛經驗,不能從這等非經常性的盈餘推論出政府有能力年復一年地去承擔這較高的恆常性開支。換句話來說,增加措施前,必須考慮有關項目的財政負擔是否可持續落實。用一個實例去說明這點道理,政府於多年前取消公務員長俸制,原因是港人壽命愈來愈長,由原本「長俸」供養十數年,至後來的三、四十年,政府財政變成無法長遠負擔,遲早會導致破產,故必須取消長俸制。所以外間經常批評財政司長曾俊華是守財奴,是罔顧非經常性的盈餘並不能被依賴為應付長遠持續性的開支這個重要的道理。 周三刊登

2016-12-07

人大常委會因立法會議員宣誓問題,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後,有人再度關注23條立法的問題,認為中央就議員宣誓問題釋法,堵塞港獨進入議會後,下一步是希望就23條立法,在法律層面直接壓制港獨在港滋長和活動。 我相信,中央在釋法後,填補了議員在議會內宣揚港獨,但受權力及特權法保護而不得追究的一大漏洞後,對23條立法的迫切性已緩減下來。因為所謂23條立法,重點是本港現行法規未有的分裂國家罪,但要觸動這條罪行,涉事者須有實際分裂國家的行為或行動,才能入罪,並非容易出現的事。這與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可以隨時以休會辯論等不同方式談論港獨,宣揚港獨思想不同,後者是防不勝防,必須杜絕。 就23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有現實需要推行立法,政府亦已經推行了19年,這個議題一直在政府的議程之中。不過,香港近年經歷過雨傘運動和旺角騷亂這些大事件,香港最終亦安然度過,而那些牛鬼蛇神亦已經現了身,相信不會再有更差的事發生了。所以,23條立法與否已沒有迫切性,政府主要在有限的時間下,考慮先重啟政改,抑或重推23條,甚或有其他民生等事件要先做好,因為,不論是政改或23條,一旦推行便就會霸佔討論其他議題的時間,其他議題便難以推行。 我的看法是,重啟政改較重推23條迫切,因為23條立法的目的是防止香港獨立,但立法會的大漏洞已經填補,相比之下,23條只是小漏洞,不足為懼。政改卻是香港人的最大心結,應首先將之解開。 周三刊登

2016-11-30

我早前說過,有意參選特首的人愈遲宣布參選,對現任特首愈來愈有利。現在距離明年3月舉行的特首選舉,僅餘約4個月,仍然只有前法官胡國興站出來,宣布參選,但胡官毫無行政經驗,不熟悉政府內部運作。況且特首的位置吃力不討好,亦很受氣,缺乏政治歷練的他未必能夠勝任。這種局面,只會令現任特首的連任機會再提升。 過去一段時間,各方及傳媒皆推波助瀾,落力推動財政司長曾俊華參選特首,但他遲遲未有行動,有人說他要等中央祝福才去馬,正式宣布參選。在我看來,根本無需要等待中央祝福,可以像胡官般,擺明車馬站出來,至少顯示出個人意志鮮明。若要等待祝福才行動,外間看在眼裡,只會覺得你不是靠自己實力競逐特首一職。 再者,上一屆特首選舉已反映,即使空有中央祝福,亦不一定穩坐特首之位。若獲祝福者能力不及,亦可以隨時落馬。然而,曾俊華肯定是有能之士,例如他當年以政務官身份出任海關關長,在他領導下,海關內外有很大改善。雖然有人批評曾俊華當官是「hea住做」,但何謂「hea」呢?我好肯定,曾俊華做事一定不會差,只是他做人做事一向低調而已。 亦有人執著於曾俊華曾任港督彭定康的私人助理,認定他背景有問題。這都是無稽之談,若中央真的認為曾俊華背景有問題,就不會讓他當財政司長,手執香港財政大權。有很多人作出評論時,沒有遠見,看不到整個局面,只憑事實的一角大發偉論。就如坊間人人關注「習一握」,認為對特首選舉有加持意義,但習近平並非江澤民,兩人做法未必一樣,大家不應過分解讀。 周三刊登

2016-11-23

兩位青年新政成員的宣誓風波,引發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104條釋法後,很多人已入稟司法覆核其他十多名立法會議,指他們的宣誓方式,違反人大釋法內容,要求取消其議員資格。我認為,除了其中一位的情況較高危之外,其他議員只是「踩界」,應該不會受到影響,因為人大常委釋法,並非著眼處理宣誓的問題,他們的考慮重點,比香港人想得更長遠。 立法會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享有豁免權,只要議員正正常常完成宣誓程序,日後在議會內講甚麼都不能被追究,包括違反誓言宣揚「港獨」,中央一直認為這是一大漏洞,擔心主權底線被觸碰,亦無辦法妥善處置,相信中央一直靜待時機出手填補。直至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參選,中央已預見問題即將出現,所以當時增設確認書,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因為被質疑沒有鞏固法律基礎,所以成效存疑。 因此,今次人大釋法的重點並非大家著眼的宣誓問題,有關宣誓的部分,洋洋灑灑數百字都是現行宣誓法例的內容。釋法的重點,只有兩字──「參選」,原本《基本法》104條只訂明議員需要宣誓效忠,但對「參選」者是沒有任何要求,現在人大常委會清楚說明,立法會參選人亦受規管,令選管會的確認書有了強而有力的法律基礎,可以說今次釋法與確認書是一脈相承,填補了中央眼中的一大漏洞。 中央看問題看得十分透徹,明白若只就「參選」二字勞師動眾釋法,必然造成軒然大波,為了減低對香港社會的震盪,中央一直靜候時機,現在有兩個懵懂的人做出愚蠢的「踩界」行為,令中央有機會出手,表面為宣誓問題釋法,實質是為《基本法》104條補上「參選」二字。 今次釋法其他內容只說明議員一旦違反誓言,必須受到處分,但未有說明處分方法,所以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已經十分克制,留有很多空間由香港法庭處理。 周三刊登

2016-11-16

兩位青年新政及其他一眾晉身立法會的新貴議員能夠取得足夠選票晉身立法會,並非因為他們有出色的才能和個人履歷,因為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有自己的完整政策方案。選民很多時只是不想浪費自己的一票,所以選一個寂寂無名的新人希望帶來新觀感及新思維。大家要明白,香港的選舉與外國不同,外國選舉是投選一個政府,選民需要了解候選人的政綱,因為若他提倡加稅,日後當選便會加稅。但香港只是投選一班監察政府的人進入立法會,候選人從無機會藉其所屬政黨贏取選舉,從而組成政府掌權。所以現實上,為着突顯其監察政府的功能,愈來愈多立法會候選人認為只需夠激進,強調要爭取,才能得到選票。而當成為議員之後,將這個思維發揚光大,引進點名、拉布、破壞議會秩序等等方式。這正是香港陷入政治困局的其中一個原因。 對於香港近年發生很多大大小小的政治爭拗,很多人感到苦惱,欲求解決方法。以我個人看法,有些情況下,情願長痛不如短痛,必須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解決。 我看香港面臨的困局早已為中央所高度關注,而香港在國家布局所佔的位置亦有完整的考慮,香港面對國家安全及國土完整的關鍵問題,不能坐視不理。所以當今的人大釋法舉措是經過精心考慮,嚴謹評估使對香港法治震盪減到最低。 有意見認為殺雞焉用牛刀,況且釋法對香港法治有所衝擊。我認為其中最首要原因是未雨綢繆,有效處理任何立法會議員藉其身份及在立法會會議上的任何發言享有特權不受檢控的預見情況。這是因為香港現時沒有任何機制處理在這方面任何觸及國家安全及國土完整的底線的危機。非常時期採取非常措施以解決非常問題是迫不得已。 這次釋法只是針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完全沒有指使香港法庭如何判案。如何演繹及應用釋法內容都是有賴香港的完善法治制度去有效處理。 周三刊登

2016-11-09

《基本法》草擬過程中要照顧不少不同的訴求,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於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發表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作為香港基本法的一個重要的注腳,清楚交代有些條文背後的重要考慮。香港通常要處理的非關國防、外交的法律問題一定無需引用這項說明的任何內容,因為這些情況是完全可用普通法去化解。但在非常少數的獨特基本法界定的情況下,實在有需要運用與普通法不一樣的思維去嘗試化解問題。英國樞密院與歐洲法院的互動是值得我們記取,作為妥善解決香港面對的大難題的藍本。   律政司就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再宣誓一事,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我看這並非一時三刻能夠妥善解決得到,因為不論勝負,都有一方上訴,直至終審。   我想談談,事件引起有關三權分立的討論。在普通法的用字是「separation of power」,這是普通法之下的完整概念,沒有用上三種不同的權力,只是有互相制衡,各不具從屬關係。但在英國本土由於在國會選舉中贏得多數議席的政黨,可以組成政府,由黨魁出任首相,所以在這政治體制之下,所謂三權分立是無甚意義。我們的《基本法》當然有妥善考慮及安排這個行政、立法及司法之間的關係及互動,但並沒有用到三權分立的字眼。具體安排是確定保障司法獨立運作,行政當局不干擾司法獨立法制,行政與立法之間互相制衡及互相配合。因此,現時大家各執普通法和《基本法》爭拗三權分立的問題,只是流於各自表述而矣。   立法和行政機關最重要是做實事,解決問題,所以雙方需要相互理解及包容。立法會議絕非一個表態和抽水的地方;表態和抽水只是做給別人看的姿態,真正做實事的人,必須懂得妥協。香港過去很多事情無法推展,原因就是大家不肯妥協,將議事廳內、外視作表態的場所,若為香港整體利益著想,這決非長久之策。現在是我們一眾沉默大多數要鞭策肩負立法工作的議員,切實履行立法的工作的最佳時刻。 

2016-11-02

據英國報章報道英國脫歐其中一個不大不小的原因,是在英國和歐盟的法制差異的情況下,歐洲法庭對所有歐盟成員有凌駕性的權威,令部分英國人覺得失去了司法獨立,受制於歐盟。原因是英國的終審制度,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終審裁決,但英國加入歐盟後,訴訟人可以上訴至歐盟最高法院──歐洲法院去推翻樞密院的「最終」裁決。因此,從英國普通法的角度看來,作為歐盟一分子的代價不只是引進普通法以外的案例,更加令英國的終審制度失去終審的權力。但這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達致,所以英國要承受有關結果。現在民情逆轉,是導致脫歐的其中一個主因。 要了解歐盟與英國法制的矛盾,便須明白英國實行普通法,歐盟實行大陸法,兩者在法律和法理都不盡相同,所以在判決上,尤其是有關移民的判決,英國法律界都有覺得不是味兒的感覺。但英國受制於身為歐盟一分子,便得接受英國的移民案件如何終極處理,是取決於是否上訴到歐洲法院。當然絕大部分不會上訴到歐洲法院的,一定是用單純的普通法原則去處理。但極少數上訴到歐洲法院的案件便引致原本的一國一制的局面有基本改變。因為加入歐盟後,另有超越普通法的上訴途徑挑戰樞密院的裁決。英國要接受當終審涉及普通法與大陸法接軌之處,有可能動用普通法以外的一套法律和法理來解決。這個過程的成功落實是需要相當程度的理解及包容,不可以自覺普通法才是唯一正確的取態,而抗拒與普通法不盡相同的法律。 大家當可看到香港的情況與英國有不少相似之處。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基本法保障香港現狀,在法律層面維持相對於本港高度自治框架的事情實行普通法,但《基本法》亦寫明,國防和外交等事情,有國家的考慮,不可以單純以普通法處理,法院在判決前要向人大常委尋求指引,目的是保障國家的國防和外交。不過,香港所有的執業法律工作者通常都一定以普通法的思維去考慮各種法律難題,主要是按字面解釋以決定其實際意義。然而在決定條文應用於何種情況,習慣倚重於豐富的案例,所以從不過問立法原意。但當兩種制度在終審情況接軌之時,不能只遵循其中一種體制,例如認為普通法才是提供唯一正確準則,而是必須同時考慮基本法所訂明的非普通法的另類觀點與角度。 周三刊登

2016-10-26

棕地在香港有很長的歷史,以前新界有很多農地,例如沙田出產的貢米十分有名,而從紅梅谷走下來,沿途一片都是農田。其後,農田逐漸荒廢,農地擁有人便想想如何利用這些廢棄農地。由於農地不可建屋,只能興建與務農相關的設施,農地擁有人便想出,可以為有需要有人士提供露天存倉服務,無需興建房子,只是擺放物件,應該可以了吧。   不過,政府在八十年代,拒絕「生發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在掃管笏一幅棄耕農地上擺放建築鋼枝的更改土地用途申請,該公司就政府的決定提出訴訟。政府原審敗訴,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被裁定敗訴。法庭裁定,集體官契附表中地段中列出的用途只是「描述」,不能構成對土地使用的限制。自此以後,集體官契再沒土地用途限制,即舊批農地用作露天貯存不屬違契。但隨著時間過去,廢棄農地由原本的儲存貨物,有人開始儲存汽車,繼而演變成停車場,又有人放廢物,即現時所指的棕地,其發展範圍亦愈來愈大,當中不少私人土地更夾雜官地在內。   夾雜在私人土地之中的官地,若政府要收回,需動用大量人力物力,收回後要將之圍封,更要安排人手定期巡查,所以政府認為最有效率和合適的做法,就是向霸佔官地者收取租金,若涉及大片官地被霸佔,便動用權力收回。   有不少論者對政府向霸官地者收租了事,形容為欺善怕惡。其實他們有沒有考慮到香港在戰後多年來都是遍地在官地蓋建的木屋,全部都是非法僭建的,從未交過半分地租。我在七十年代初的工作便是清拆這些木屋,為所在地的各種不同發展作出初期的準備工作。主要用途為擴建新的交通網,如擴建龍翔道,新建的雲景道,又有作為公屋的發展,如東頭邨,慈雲山新邨,或作為開發私人屋苑等等,所有這些收回本來就屬於政府的官地時,被清拆的人士都獲政府安置於公共房屋,未經批准經營的商舖及工場都得到適當的賠償。香港發展一路走來都是這樣,政府是透過徙置區政策向寮屋戶提供上樓等補償安置,政府土地才能有效發展,市民居住問題才得以改善。現在面對的問題是如何有效解決眾多在棕地上的各種行業的遷拆及安置的妥善安排。 周三刊登

2016-10-19

丁權千奇百怪的轉賣、套丁問題令人關注,大家都能理解丁權不能一直永無止境地傳下去,因為香港土地有限,而人就一代一代增加,根本沒有足夠土地讓所有持丁權者興建丁屋,雖則有擴展鄉村範圍這項措施,但鄉村範圍亦不可能無限量擴展。所以最後收回丁權是無可避免,至於怎樣達致這個目的,值得社會廣泛討論。   丁權問題應該早在十多年前便該解決,只因這一直不是急切的議題,所以政府至今未有認真觸及。我早年曾經思考過這個問題,意識到絕不能操之過急,一定要有一個冗長的緩衝期取消丁權,譬如在二十年後劃線,在之前出生的男丁仍然可以擁有丁權,申請興建丁屋。    假若同意為丁權劃線,按照傳統做法為滿足尚擁有丁權村民的需求,政府要加大擴大鄉村範圍的力度。但這並非有效運用限量土地的方式。反之,可以參考政府於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在新界引進的徵收土地賠償方式──「換地權益書」。當時分為兩類,甲種換地權益書「Letter A」及乙種換地權益書「Letter B」。「Letter B」容許持有人每5平方呎被收回農地,可於將來以補地價方式換取2平方呎同樣位於新界的屋地。   政府可以考慮引用「Letter B」的概念,給予在丁權劃線前的合資格男丁一張類似「Letter B」的文書,列明可建樓面面積。手持這文書者如果所屬鄉村有自已的擴展區當然可以按程序申請。但如果沒有擴展區或擴展區已額滿的話,可以自由買賣,賣予發展商。當發展商收購的「Letter B」數目達致可建樓面面積足夠興建住宅大廈,例如150萬平方呎,便可參與專為贖回「Letter B」而設的投標申請建屋,那樣就可一次過消化大量丁屋的土地需求。 周三刊登

2016-10-12

新界土地問題複雜,丁權是其一,這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東西。每一個年滿18歲的男丁,如果在鄉村範圍之內擁有可建屋的土地,便可建屋滿足個人住屋的需求。這丁權涵蓋三項要求。其一是要在祖堂的族譜有紀錄的年滿18歲男丁。其二是要有自己的土地建屋。其三是有關的屋地是要在他所屬的鄉村傳統範圍之內。三者不可缺其一。但隨着鄉村人口日增,建屋需求的壓力亦相繼增加,所以引伸出擴張鄉村範圍的要求來滿足後來者。這就是為甚麽眾多鄉村要求政府擴大其鄉村範圍的土地,令他們有更多機會去申建丁屋。   上述就是很多人掛在嘴邊的基本法四十條所宣示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這是很清晰的,但千萬不可與小型屋宇政策混為一談。   七十年代開始為解決人口增加而帶來的各項問題,政府銳意改善居民居住環境,落實兩項重要政策,即在新界發展新市鎮及在港九各地廣建公共房屋。為了興建荃灣新市鎮,沙田新市鎮及屯門新市鎮政府需要大規模徵收及清拆私人土地,但當時新界尚未有公共房屋用作安置受清拆影響的村民,況且村民普遍抗拒入住高樓大廈這個概念。政府為了爭取原居民支持,於1972年宣布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以改善新界居民的居住環境。對象是居住於新界的市民,而並非只局限於新界原居民。   香港地少人多,樓房土地有價,當原居民有丁權,無土地,而一些人士在鄉村範圍有土地,無丁權,便衍生形形色色的古怪情況,走法律罅。形式眾多舉其中一例,法律上丁權不能買賣,便有人以為男丁興建丁屋後,對方未能按照合約付款,按合約沒收有關丁屋作為賠償。看似合情合理,但實屬違規。 

2016-10-05

在橫洲風波裡,有關「摸底」是否有紀錄的問題上,政府被質疑前言不對後語。我想以我個人的經驗與各位分享其中的難處,我以前每天要處理的事眾多,每一件都有機會在事成之後才成為公眾焦點,但當下處理之時,從當事者的角度,這也許並非當時同期處理的最重大事件。我在立法會曾多次被問到某些處理問題的來龍去脈,我當然不會記得每一個細節。這不關乎準備不足,因為我們日常所處理的事實在太多,要清楚交代每項細節,為求準確一定要查閱有關檔案。 最後,所謂決策過程是非常冗長的,其中有不少法定程序是不可或缺。大家都從經驗得知不少政府要推行的項目在公布之後,因為種種原因需要修改,甚至推倒重來。主要理由就是公眾反對,或司法覆核,或不獲財政撥款等等。這些考慮同樣適合於橫洲這個個案,城規程序尚有待展開。近日不少有識者都一針見血地指出,妥善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一個安置現有棕地作業者的政策。 事實上,有很多發展方案,都會按照實際情況而分期發展,橫洲並非唯一的特殊個案,只是它有鄉事背景,才被人放大來造文章。特首已說得很坦白,因為他定下了十年建屋目標,為了達標,需要捨難取易,可以先建4,000個單位,便先做下來,而橫洲遲早也要全數發展的。 周三刊登

2016-09-28

政府近月在元朗橫洲公屋發展計劃上,備受抨擊和猜疑,即使特首上周親率財政司長和運輸及房屋局長等高官召開記者會解畫,仍未能平息事件。事件其中一個焦點,落在候任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提出的「摸底」問題上,將「摸底」說成代替諮詢,是官鄉勾結,都是上綱上線的說法。 政府在處理每一件事,一定是要充分了解有關重點,找出關鍵問題之所在,然後對症下藥,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就是這個道理。通常來說,這是一個非常冗長的過程,透過有不少不同的工序達致,所謂「摸底」就是其中一個常用的方案。但這並非表示這個過程能夠取代既定的法定程序,正因此等乃法律規範之下的程序。「摸底」只是其中一種說法,目的是為解決事情而需要了解有阻礙的人與事,我們每天在處理個人問題也用得上,而各行各業為解決問題都有類似的做法。透過這個工序能加強了解各方的想法、他們在事件上面的利益有多深,以及反對情緒有多大,這一切一切都是制定應對策略或方案的不二之門。從來不是「摸底」對象說甚麼,「摸底」的一方便做甚麼。 現在坊間流傳的說法,是完全抽離現實,刻意將「摸底」的影響性和負面能量誇大,誤導社會大眾。當然在元朗橫洲公屋發展計劃上,新界鄉事的行事作風和形象一向不討好,朱凱廸確實受到黑社會恐嚇,所以就予人當中有利益關係,有些事情不見得光的感覺,亦容易令人對「摸底」一事抱有懷疑。 周三刊登

2016-09-21

上周談及,若挑戰特首選舉的人士,愈遲宣布參與,愈有利現任特首連任的機會。至於現任特首,其爭取連任的意向無人質疑,但他的民望一直處於甚低的水平,想要爭取連任就得認真開始為自己「洗底」,一一主動交代過往沒有清楚交代的事情。他要明白每一個政治人物都要珍惜自己的誠信,要盡量落實對公眾的諾言,為自己的言行負責。我們當然明白每一個承諾都不是一定能按照一個預設的形式付諸實行,會受不同的事態發展影響。當大環境有變而把有關問題的焦點轉移,有需要重新定位及修正化解的方向及方式。正因如此,當這些情況出現時就一定要公開解釋,與及交代為何有關諾言需要修改。 現任特首的行事方式不為絕大多數人認同或接受的事實,經已有不少論者詳細分析過,所以在此不贅。如果他能虛心反省上任以來未能達致政通人和的原因,洗心革面認真建立「香港營」廣納各方人才,重新爭取公眾的信任。就像美國總統候選人特朗普一樣,為了選票,也要一改過往極度強硬的作風,以爭取溫和選民的支持。 作為政治領袖,能力再高,亦不能孤軍作戰,他要有自知之明,痛定思痛自己在人際關係、人緣方面的嚴重不足,及早尋覓具親和力的人惡補,祈望再建搭橋樑重新出發,為自己「洗底」及修補與各界的關係,否則連任這個念頭可以束之高閣。

2016-09-14

立法會選舉完結,眾人焦點將落於明年3月的特首選舉,但距離特首選舉只有半年,至今仍未有人站出來表明有意參選。我不得不為有志參選者擔心,因為選舉工程所涉及的人力、財力、組織和辦公室等等都需要時間籌措,如果現在才開始進行,僅有的6個月時間實在難言充裕。如果把時序再推遲難免有時不我與的感覺。距離選舉時關愈近,愈對挑戰者不利。   在這個前提之下,如果這個9月內尚未有挑戰者率先參選,遲來者將面對不少問題。首先輔助競選的班子人手事關重要千金難求,假若現時尚未有眉目,難言有把握適時拼合到一群同心合力的團隊班子,因為這方面的人才雖然不少,但各自有各自的手頭上現有工作,未必能在霎時之間歸隊。再者更加重要的班底問題,在現有的社會氛圍,對政府缺乏信任和尊重,究竟有多少令人信服的人選願意進入熱廚房,實令人感到茫無頭緒。   所以除非有人經已密鑼緊鼓低調行事為上述所提的關節做好準備,否則能在有限時間內作出妥善安排的任何機會都要大打折扣。這正是為何挑戰者都一定要在本月內表態,否則不啻將主動權讓給現任特首,無形地增加他的連任機會。   本欄之前曾提及前財政司長梁錦松、財政司長曾俊華和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三人為最有機會成為挑戰特首的參選人。三人之中,我覺得梁錦松是一路奇兵,他有自已的班底,財力對他來說不成問題,但不知為何遲遲未有動靜。最近聽聞近一個他的好友被問及梁錦松何時行動時只笑說:「等候上帝的旨意」。   至於曾俊華,對於選特首這件事,應該還是很猶豫。因為他要考慮辭退財政司長這個職位、組成自己的班底,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他現有的班底都是公務員,公務員不會辭職跟他走出去競選,所以他在組織班底,甚至尋找資金方面都有很大的障礙要克服。   相反,曾鈺成有自己的智庫,又有資金,只是他有很多顧慮,包括公務員對他是否信任,大家能否合作得來。若果曾鈺成為曾俊華撐腰,就可以在外面為曾俊華打點妥當,問題只是他倆的意見未必相同。 周三刊登

2016-09-07

開學日有多間中學的本土關注組,在校外派發涉及港獨和自決字眼的宣傳單張,引起傳媒追訪,學校的處理方法亦備受關注。 在討論這個課題時,我們要懂得分辨何謂認識「港獨」,及何謂鼓吹「港獨」,因為這是至為重要的。在討論任何課題時,我們不能不清楚了解它所涉及的主要內容,然後探索支持及反對有關論述的依據。其實,這正是我們學校引進通識科的主要目的──讓學生能夠從容面對日常生活所遇上的各種不同情況,了解、認識、分析、取捨與及解決良方,有助以後在職場分解所面對的業務難題。 學生需要正確理解香港的歷史由來,香港的憲制地位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內容,因為這一切都是認真及妥善討論有關課題的前設。我們的通識老師已有足夠的專識和經驗去領導學生清楚理解有關的各種論述。所以我認為處理「港獨」問題的大方向,是不反對在學校內討論,但必須平衡處理正反兩方面,先探討何謂「港獨」,然後深入討論《基本法》有關條文及其論述的基本國策,讓學生自我分析為何「港獨」不可為,為何會與《基本法》有抵觸。 至於鼓吹港獨正因香港仍未有就基本法23條立法,所以不能以言入罪。但如果有人就「港獨」有下一步行動,政府亦有方法處理。因為若「港獨」組織要有所行動,便需要透過組織團體,而任何團體在港活動需要註冊,列明宗旨,政府可以拒絕「港獨」團體註冊。往後,若他們有所行動,就屬於非法社團,政府可就不同情況有不同方式妥善處理而無需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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