鈺成其事 - 曾鈺成
2016-12-15

陳: CY要照顧家庭決定不爭取連任,你猜中央政府是甚麼時候知道的呢? 鄧:這有甚麼好研究呢?反正港澳辦和中聯辦都已經發了聲明,對他棄選的決定表示惋惜,予以尊重;對他的工作表現充分肯定,高度評價。 陳:這決定影響到中央政府對下任行政長官人選的考慮。這麼重要的決定,CY不可能不先行向中央政府報告、請示,取得中央政府的同意。 鄧:港澳辦和中聯辦的聲明,說明中央政府已經同意了CY的決定。 陳:沒有挽留嗎?CY說:「領導,對不起,我要照顧家庭,行政長官的職位我不能連任了。」中央領導便馬上回應說:「我們尊重你的決定。回去完成你任內餘下的工作,好好照顧家庭。」是這樣嗎? 鄧:當然不會是這樣。CY仍是港澳辦和中聯辦眼中最好的行政長官人選;你看中聯辦的聲明,對CY高度讚揚,特別稱讚他有『駕馭複雜局勢的能力』,這正是最近中央官員強調的行政長官必須具備的條件。我相信中央政府肯定努力挽留過CY,只因為尊重他照顧家庭的需要,最後才同意他的決定。 陳:假如真的認為最好能夠把他留下,是否應該想辦法協助他解決要照顧家庭的問題,讓他免除後顧之憂,安心連任呢? 鄧:你怎知道中央沒嘗試這樣做?中央一定想盡辦法把他挽留;CY是對國家、對香港很有承擔的人,他一定認真地考慮了中央領導提出的意見,如果可以兼顧家庭和社會,他對連任行政長官一定當仁不讓。然而,他最終還是作出不連任的決定。他的決定一定有很好的理由,因而獲得中央的理解和尊重。 陳:這「提出、挽留、商討、堅持、同意」的過程,總要點時日,不可能一時三刻裡完成吧?中央政府甚麼時候開始知道要處理這個問題呢?一個月前?兩個月前?CY在向中央提出之前,自己心裡也應該掙扎了一段時間吧?可是過去這幾個月,人們只看到他積極開展爭取連任的活動,看不到他有任何情緒困擾。 鄧:這說明他有過人的EQ。 陳:中央一面嘗試挽留CY,一面也應該尋找合適的繼任人選吧? 鄧:中央早有Plan B,找到有心有力的人延續CY管治,保證「人變,路線不變」!

2016-12-12

陳:有些人說CY不爭取連任不是為要照顧家庭,而是被中央迫退。 鄧:中央對CY一直「充分肯定,高度評價」,怎會不讓他連任?未來數年香港形勢險惡,中央要求行政長官必須具備駕馭複雜政治局面的能力,CY正有這方面的經驗。沒有人比CY更適合當下屆特首,中央不可能叫他退下。 陳:或許中央有理由認為CY不退不行,不管他的工作表現怎麼樣? 鄧:這是毫無根據的猜測。最近一段期間,所有直接或間接來自中央的訊息,都是對CY十分肯定的。習近平主席在利馬接見CY,兩人並排而坐,談了足足45分鐘…… 陳:於是很多觀天專家便躊躇滿志地說,CY篤定連任了。有人說,先前習主席跟曾俊華只握了兩秒手,「香港傳媒已欣喜若狂,無限演繹」,為甚麼不想想「45分鐘的密談」代表甚麼? 鄧:對呀,CY見習主席之後,滿面春風,肯定聽了不少讚揚他的說話。還有,「幫港出聲」訪京,獲國家領導人高規格接見,他們的發言人回來傳達了權威信息:中央已列出了特首人選的重要條件,就是要有實際行動與港獨鬥爭,不是要搞甚麼和解。CY司法覆核再多四個議員,證明他在做事。「和解?怎樣和解?跟誰和解?」 陳:這都說明中央認定了CY是特首最佳人選? 鄧:可不是嗎?所以連一些態度歷來比較審慎、不會急於表態支持誰的人,最近也對CY連任深信不疑,認為換人的機會等於零。誰想到CY會因照顧家庭而放棄連任?唉,鐵漢柔情,沒辦法。現在唯有希望林鄭改變初衷,願意出來承擔大任。 陳:林鄭先前不斷說自己一定不會參選特首。 鄧:這完全不是問題。大家都知道她是CY的最親密夥伴,對CY忠心耿耿;她和大多數人一樣,一直沒想到CY會不連任,當然不會考慮自己出來選特首,挑戰CY。現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她應該當仁不讓了。 陳:但她說她從沒為競選做過一丁點東西。競選班子也未有,現在才起步,來得及嗎? 鄧:沒問題。她的忠誠和能力,中央和港人有目共睹。而且,梁班子裡的人一定很樂意轉過來幫林鄭。 陳:如果我是林鄭,我可不敢讓剛把CY的船弄翻了的人爬上我的船。

2016-12-08

鄧:最近中央政府似乎開始向不同的疑似特首候選人發出燈號了。有人被指收到紅燈,有人自稱收到綠燈。 陳:紅燈、綠燈,是甚麼意思? 鄧:收到綠燈,即是中央同意你參選行政長官;收到紅燈,即是中央不同意。 陳:現在說的誰收到紅燈、誰收到綠燈,都只是傳聞。未有中央官員親自公開聲明,怎知道傳聞是真是假? 鄧:中央官員不會公開說支持誰、不支持誰,以免被指為欽點。他們會私下給香港的一些權威人士打招呼,由這些人出來宣布:「我挺X!」那麼大家就知道X就是真命天子。 陳:「權威人士」宣布了沒有? 鄧:沒有,現在還早;上一屆是到了選舉前兩三個星期,大家才知道中央決定了棄唐挺梁。 陳:那麼現在的紅燈綠燈便意義不大,不用理會了。 鄧:那可不是;現在向一些人發出紅燈,就是要讓他們知道不會得到中央的支持,要他們知難而退。 陳:如果他們迎難而上呢? 鄧:那就要付出代價。衝紅燈一定要受罰。 陳:怎麼罰呢?聽說上次CY也收到紅燈,而且不只一次;他堅持出選,最後還不是成功當選,獲得中央任命嗎? 鄧:那可不同。中央開頭給CY的「紅燈」,並不是對他不信任,只是不想他出來和唐唐競爭,令選舉變得複雜;後來見他下了很大決心,他又不是中央不能信任的人,於是終於開了綠燈。 陳:跟著選舉果然變得「複雜」了;不但複雜,而且十分醜惡。但無論如何,這先例不是說明紅燈稍後可以轉為綠燈嗎? 鄧:正是吸取了上次的教訓,這次決不能讓一些中央指定以外的人出來搞局,特別是那些會搶去一部分選委的支持的人。反對派今次很可能拿得比上次更多的選委席位,如果建制派選委不能集中票源,很可能發生意外,不能順利選出中央支持的候選人。中央一定要防止這個風險。 陳:要保證中央指定的人順利當選,我看最有效的辦法是把所有反對派的選委DQ。他們公開表示不支持梁振英,已足以證明他們不是愛國愛港,沒資格投票選舉行政長官了。取消了他們的席位,然後補選,並規定所有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承諾按中央的指示投票。

2016-12-05

陳:考你一個問題,「度德而處」下一句是甚麼? 鄧:這問題難不倒我。我有看新聞,張主任說了,「度德而處」下一句是「量力而行」。張主任還說,他留著下面這一句,在特首選舉後送給選不上的候選人。 陳:給落選者贈一句「量力而行」,即是笑他不自量力,在傷口上撒鹽? 鄧:對於正在考慮參選的人,「量力而行」未嘗不是善意忠告,提醒他們要有自知之明:自己未夠班,就不要勉強出頭。 陳:我以為這叫做「迎難而上」?決意參選的人,怎會覺得自己不自量力?只會相信自己完全「夠班」,不管別人對他的能力有甚麼評價。 鄧:這正是為甚麼要提醒他們量力而行。 陳:再考你一個問題。如果「量力而行」是送給落敗的候選人,那麼「度德而處」又是送給誰的呢? 鄧:這還用問嗎?當然是送給民建聯,為民建聯籌得近兩千萬,這是街知巷聞的了。 陳:張主任沒有把那句話送給民建聯。他送給民建聯的,是用那句話寫的一幅書法。民建聯馬上把書法拍賣了,不是把它留下,在會所裡展示,作為自己的座右銘。 鄧:那麼就是送給高價投得那幅書法的人吧? 陳:張主任不可能預先知道誰會最終投得他的書法,不可能根據那人的身份去選擇最適合的字句。所以問題是:張主任選擇寫下「度德而處」這句話的時候,心裡究竟想著誰呢?這四個字,拿來送給誰是最適合的呢?這個問題,比問「量力而行」會送給誰更有意義,因為主任實際上寫了的,是「度德而處」,不是「量力而行」。 鄧:張主任心裡想著誰?當然是梁特首。這段日子,主任心裡想著的,除了梁特首之外沒有別人了。唔,我明白了:「量力而行」送給選不上的候選人,「度德而處」當然是送給要選上的一位了。 陳:你認為那有甚麼含意? 鄧:很清楚。「度德而處」的意思,是要按照德行標準,去做應做的事。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德行要求,是要絕對忠誠,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堅定,毫不含糊。行政長官做事,一定要按這標準,而這正是梁特首堅決奉行的。所以主任要把這四個字送給他,表示對他高度評價、充分肯定。

2016-12-01

上次行政長官選舉於2012年3月舉行,兩名建制派的候選人唐英年和梁振英,先後在2011年9月底和10月初辭去他們在政府裡的職位,然後分別於11月正式宣布參選;反對派的候選人何俊仁,也在2011年10月宣布參選意向。新一屆的行政長官選舉將於明年3月舉行;現在已踏進12月,但所有被視為熱門的人物仍未有明確表示參選。所以不少人問,這一次的競選活動為甚麼比上次遲了開始呢? 不過,拿這次行政長官選舉跟2012年作比較,並不合適。2012年換屆前的行政長官曾蔭權,已經連任一次,不能再競選連任。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只做了一屆,可以而且很可能競選連任。如果要找可比較的先例,應找有在任行政長官競選連任的選舉,即2002年和2007年的兩次選舉。 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的第一屆任期,至2002年6月結束;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於該年3月進行,董建華在2001年12月13日才宣布他作了「一生中最不容易的選擇」,決定競選連任。其後,他在當屆選舉委員會800名委員中,收羅了共762人的提名。由於再沒有其他人可以取得成為候選人所需的提名,董建華按當時的法律自動當選,成功連任。 曾蔭權在第二屆政府中期(2005年)接任行政長官,至2007年當屆任期屆滿,同年3月25日進行新一屆選舉。當時只有一位挑戰者,即來自反對派的梁家傑。梁宣布參選的日期是2006年11月11日,而曾蔭權則到2007年2月1日才宣布參選。 以上兩次有原任行政長官爭取連任的選舉中,候選人都是在較遲的日子才宣布參選的,尤其是競選連任的行政長官。不過,這兩個先例也不一定可以作準:它們有一個共通特點,就是原任行政長官篤定連任。2002年董建華在沒有對手下自動當選;2007年雖有來自反對派的挑戰者,但人人都知道他不可能勝出,曾蔭權一定順利連任。 董、曾二人成功連任,除了得到中央政府支持和香港市民接受外,還因為沒有其他有份量的建制派人物出來與他們爭鋒。明年3月的選舉,會否有同樣的情況呢?還是會有競爭──不是像2007年那種純屬陪跑的「競爭」,而是讓市民、選委會和中央政府有真正的選擇?

2016-1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下稱「國籍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國公民如果定居外國,且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除此之外,中國公民如果要退出中國國籍,須經申請並獲得批准。 國籍法是基本法附件三列出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不過,由於有「一國兩制」,國籍法怎樣在香港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特殊的解釋。 該1996年通過的解釋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都是中國公民;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BDTC)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BN(O))護照」,都是中國公民;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國籍法不予承認。這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眾所周知,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有一部分是拿了BDTC或BN(O)護照,或者通過居英權計劃取得了英國公民身份的。依照國籍法和上述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這些人的中國公民身份,並不因他們持有英國護照或居留權而有所改變;他們在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不會被視為英國公民。 同樣,持有其他外國護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如果未有依國籍法的規定喪失或退出中國國籍,不會被視為外國公民;他們可以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證件到其他國家旅行,但在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對國籍法這樣的解釋,既容許香港的中國公民可以持有外國護照,同時堅持了國籍法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原則,不容許中國公民單憑取得外國護照便退出中國國籍。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不論是否中國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是,特別行政區的若干主要公職,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和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只能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不但要是中國公民,而且要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這特別附加的身份條件,意味著擔任這些公職的人,須履行中國公民的義務。

2016-11-24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最後一段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說法。有人看了,自以為有驚人發現,危言聳聽地聲稱,「及其」兩字是人大釋法新增的;經這一「釋」,香港的公職人員不但要效忠香港,而且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了。由此還引起一番有關「雙重效忠」以及「雙重國籍」的議論。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行政長官和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主要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並無「及其」二字,效忠對象十分明確。   「人大釋法」全文三次提及誓詞裡的「效忠」承諾,每次都是準確引述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原文,並沒加上「及其」二字;宣誓效忠的對象,跟基本法的規定完全沒有差別。   「釋法」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本不是指效忠對象。原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職人員就職宣誓,須由法律指定的人士監誓。其中,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或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監誓的人面前宣誓。他們的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法律承諾,雖然宣誓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其他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法律規定他們須分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代表面前宣誓;他們的宣誓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   由此可見,「釋法」說各公職人員的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準確地反映了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的有關規定。   至於各公職人員的國籍限制,基本法另有條文規定,毌庸爭議,不受這次釋法影響。而有關「雙重國籍」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通過的關於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依然有效,同樣不因這次釋法有任何改變。近日的有關炒作,純屬庸人自擾。

2016-11-21

最近一段日子不斷收到朋友們的善意提醒,囑我要謹言慎行,「提防背後」。有的朋友把他們在網上收到的聲討我的罪狀的文章轉發給我,並告訴我,那些文章在他們的圈子裡傳得很起勁。 認識我的人收到那些「討曾」文章,反應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轉發給我,叫我小心,或者建議我找機會解釋一下。第二類看了不作聲,見面時也不會向我提及。第三類積極拿來轉發,或者附加評語。從聲討文章流傳的廣度和速度來看,第三類應佔多數。 給傳得最多的一條罪,是我「寫自傳,竟然找彭定康作序」。那是甚麼回事呢?去年牛津大學出版社邀我寫一本關於學英文的書,我說我很有興趣,但恐怕沒有時間執筆。出版社於是安排了一個編寫小組,給我做了十多小時的訪談,說的是我學英文的故事和趣事;小組把訪談內容輯錄成書,由一位主筆負責撰寫,其他人協助搜集資料,今年中便完成了編寫工作。 出版社建議找彭定康寫序,因為知道他當香港總督時,和我有過不少接觸(多是針鋒相對的),我的英文水平如何,他可能還有點印象;而且彭定康是牛津大學的校監,大學出版社找他,他大概不會拒絕。果然,他很快便把序文寫好交給出版社。 事實上我沒有寫自傳,找彭定康寫序也不是我的主意。我看那篇序文的內容,還是很有分寸的,沒說半句對中國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稍有不敬的話。所以,我最初聽到「寫自傳找彭定康作序」的指控時,不以為意,只是一笑置之,直至後來有人對我說:「你找千古罪人為你的自傳作序,有人已告狀告到北京去了。」我才知道這禍闖得不小。 當一眾正義朋友仍在為我這罪行惋惜、痛心、氣憤的時候,他們看到消息,知道我竟然要干犯另一宗更嚴重的罪行:與彭定康一起出席論壇,討論香港今天「禮崩樂壞」!這真的罪無可赦了,是可忍孰不可忍! 我數月前答允出席論壇的時候,不知道還有甚麼人主講,沒想到出席論壇會成為彌天大罪。我實在不忍令正義朋友們再次為我惋惜、痛心、氣憤,唯有硬著頭皮告訴主辦團體,我不能履行承諾出席論壇了。

2016-11-17

今年6月英國通過公投決定「脫歐」,很多人感到震驚。英國傳媒報道,不少英國人在投完票之後才用Google尋找脫歐是甚麼意思,甚至要查閱「歐盟」是甚麼。有評論員抨擊英國的政客卸責,把應否脫歐這重大問題,推給根本無法深入了解其中複雜因素的老百姓去作決定。 英國脫歐決定的是非對錯,或許我們作為外人很難判斷;但我們從中應該得到教訓,對「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應有更深刻的理解。如果我們平時完全不問政治,不關心公共事務,有大事時糊裡糊塗、不知所措,或者一知半解、誤信謊言,受害的就是我們自己。 學校裡開設的通識教育科,如果可以促進學生對時事的關心,提高學生對政治的興趣,那當然是好事。鼓勵學生多了解公共事務,多關心時事政治,培養學生對社會上有爭議的問題具有分析、批判的能力,正是教育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 問題是通識科在著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批判思考能力這個目標下,片面強調思考、批判,忽略了全面、準確地掌握事實的重要性。這就鼓勵了學生只憑一知半解,便對複雜的問題妄下判斷,並且以「獨立思考」為名,拒絕聽取跟自己想法不同的意見。這本來不是通識科教學的原意:教學目的是要鼓勵學生多作思考分析,所以成績評核就不著重事實的記憶。可是,這就令學生以為毋須完整準確地掌握事實,就可以「批判」,可以「獨立思考」。殊不知不重事實的「批判」,必然走向反智;未經窮根究底的「獨立思考」,不可能得出真知灼見,其實只能人云亦云。 過去幾年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爭議的問題,包括國民教育、「831方案」、新界東北發展計劃、高鐵(以及一地兩檢)、被稱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全民退休保障、標準工時立法、取消強積金對沖、限奶令等等,以至最近的宣誓風波、人大釋法,不斷聽到立場不同的人提高嗓門互相叫罵,有多少公開的爭論可以幫助人們加深對問題的了解? 大是大非,不能含糊。唯其是大是大非,更需要擺事實、講道理,弄清是非;毫不含糊的立場,必須建基於毫不含糊的事實和道理。

2016-11-14

過去一星期,社會上對「人大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下稱《解釋》)議論紛紛,其中有的關鍵問題,人們的理解頗為混亂。 首先,議員宣誓無效,可否再來一次?有意見認為,按照《解釋》規定,任何立法會議員如果就職宣誓時被裁定宣誓無效,便立即失去議員資格,不得重新宣誓。這是因為《解釋》第二段(四)說:「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如果把這段文字理解為宣誓無效者立即失去議員資格、一律不得重新宣誓,那末黃定光在誓辭中少唸了「香港」二字,以及石禮謙把Administrative誤唸為Administration,便都要失去議員資格,重新宣誓的機會都沒有了。這顯然是荒謬的。 《解釋》的正文沒有指出如何處理議員宣讀誓辭時的無心之失,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就《解釋》所作的說明,在指出宣誓人故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即喪失就任資格之後,卻補充說:「至於不是出於宣誓人的故意而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可允許宣誓人進行再次宣誓。」按這說明,「不得重新宣誓」並非絕對,要看宣誓不符規定的情況是否宣誓人故意造成的。 這就帶出另一個問題:一個宣誓無效的議員,倘屬於故意,即失去議員資格;倘並非故意,則可再次宣誓。故意抑或非故意,這裁定有十分嚴重的後果;誰有權作出裁定?有意見認為,根據上面引述的《解釋》第二段(四),監誓人有這個權力。 可是,《解釋》賦予監誓人的責任,只是確定宣誓是否有效;第二段(四)以及《解釋》的其他部分,都沒有說監誓人應該或可以裁定宣誓人是否故意違反規定而等於拒絕宣誓。基本法和有關法律,都沒有授權作為議員監誓人的立法會主席或秘書,以議員宣誓無效為理由,自行宣布褫奪議員的資格。假如《解釋》真的作了這項賦權,就是對原有法律的重大修改。

2016-11-10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是基本法在香港實施以來第五次「人大釋法」;跟過去四次一樣,本港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難以接受。   在香港奉行的普通法制度下,只有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解釋法律。行政或立法機關如果認為法院對法律的解釋偏離了立法原意,唯一的補救辦法是修改法律。法律解釋權屬於司法機關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和司法界一貫奉為金科玉律,根深蒂固。   有別於港人熟悉的普通法制度,中國行的是「成文法制度」,「立法解釋權」和「司法解釋權」兩者並存: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固然可以對適用的法律作出解釋,但另一方面立法機關也有權解釋法律。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職權,包括解釋法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具有最高權威性,各級法院必須依循。   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所以按國家憲法,它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原則也清楚寫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裡。雖然第一百五十八條也列明,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該法自行解釋,但這不能被理解為人大常委會放棄了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如果認為有需要,人大常委會可對基本法的任何條文作解釋,而有關解釋香港法院必須依循。   崇尚(或者只能接受)普通法原則的香港法律界對立法解釋權的抗拒,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這是「一國兩制」的一個基本特點,不能取締也不能迴避。實事求是地看,五次「人大釋法」,每一次給基本法裡原來寫得比較籠統的條文所賦予的具體內容,都沒有偏離或超出原文的含義,並不是如反對者所說,釋法是「搬龍門」,是改變了原來的法律。   例如這次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有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解釋,規定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這些解釋,不能說是改變了「必須依法宣誓」的原義。

2016-11-07

退休法官胡國興一鳴驚人,宣布參選行政長官,立即成為傳媒爭相追訪的焦點人物。聰明的胡官,在解釋為甚麼要參選時,幾乎每句話都是衝著現任行政長官,令傳媒對他的言論特別感興趣。胡官又以睥睨一眾疑似特首候選人的姿態,質問其他人,不宣布參選,「還等甚麼?」 等甚麼?當然是等中央政府的「綠燈」。胡官在這問題上顯得十分灑脫;他說,他把參選的決定「通知」了中央政府,對方「沒有回應」,他便逕自向公眾宣布了,等甚麼! 對胡官的挑機,現任行政長官自是不予理會;他就是決定了競選連任,也毋須像胡官那樣搶先宣布。根據基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長官競選連任不用辭職。而且即使他一邊履行職務、一邊開展選舉工程,也不需要一心二用。正如他的新聞統籌專員強調,他要在競選中跟他的挑戰者「比政績」;於是,提高連任勝算的最有效辦法,就是做好他作為在任行政長官的工作。所以即使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是為連任作打算,仍可以振振有詞地聲稱,自己是「心無二用」地在政府裡為香港服務。 其他政府官員如要參選,卻不享有這種便利:他們必須辭去官職,才可宣布參選。一個主要官員如果有意參選行政長官,挑戰他的現任上司,必須慎重選擇辭職宣布參選的適當時機:在考慮競選工程的同時,還要顧及公職的妥善交接;而且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辭職須經中央政府批准。退休法官參選,當然不受這些束縛。 有傳聞說中央政府認為特首選戰不應太早展開,那或許就是「等甚麼?」問題的答案。於是有留在政府高層的疑似特首候選人,天天只能含糊地回應「參選抑或不參選」的問題,不知要等多久才可以說出肯定的答案。 有人可能以為,這樣的狀況對早已開始邊做(公務)邊打(選戰)的現任行政長官最為有利。不過,在不明朗的狀況下,近期愈來愈多的「跑馬仔」傳聞和猜測,包括政府最高層裡明爭暗鬥的疑真疑假的消息,令本已相當混亂的政治環境更加惡化,本已十分虛弱的特區政府更難運作。這局面,對要「比政績」爭取連任的特首,未必有利。

2016-11-03

跟兩位美國朋友談他們的總統選舉,兩人都不住搖頭嘆息。 「一星期前,我會毫不猶豫地告訴你,下一任美國總統一定是希拉莉,」K先生說;「可是現在我真不敢說了;新一輪的『電郵門』醜聞爆出之後,希拉莉的誠信經已破產,人們看到她這個人根本沒原則、沒擔當,每時每刻只想著金錢和權力。」 S先生補充說:「聯邦調查局已掌握全部問題電郵,現在要把那大量的電郵審閱整理,分發給多個相關部門去判斷是否屬於機密資料。這要花很多時間,未必能夠在大選結束前完成。如果希拉莉當選總統,然後才發現她確實犯了洩密罪,那麼總統就要面對彈劾或起訴。」 「先前處於劣勢的特朗普可能反敗為勝?」我問。 「本來支持希拉莉而現在對她感到失望和憤怒的人,並不會轉投特朗普,」K先生說,「不過這些人很可能不去投票;如果希拉莉失掉很多支持票,不能排除特朗普勝出的可能性。特朗普是個瘋子,假如他當上了美國總統,沒有人知道會發生甚麼事!」 「共和黨完蛋了,」S先生說。「共和黨是自招滅亡;它的頭頭們過去多年只顧維護財團的利益,完全脫離了民眾,結果竟然讓特朗普這樣的瘋子成為總統候選人。不論特朗普勝出與否,共和黨注定要分崩離析。黨內如瑞安(眾議院議長Paul Ryan,因表示不支持特朗普而被指為叛徒)那樣較理性的人物受排擠,極端主義進一步抬頭。」 K先生接著說:「特朗普的道德操守不會比希拉莉好;這次總統選舉是美國歷史上最醜陋的一次。2008年奧巴馬和麥凱恩競選的時候,在一個選舉論壇上,有一個反對奧巴馬的人衝上前,指奧巴馬邪惡,要對奧巴馬出言侮辱;麥凱恩馬上制止他,並正色對他說,奧巴馬是好人,是正人君子。這就是高尚的品格。如果麥凱恩換了是特朗普,我保證他的反應是加鹽加醋地把對手辱罵一番。」 「我的樂觀想法,是這場選舉會成為美國的一次『休克療法』(shock therapy)。」S先生說:「不論希拉莉或特朗普當選,都只能做4年總統,決沒可能連任。在這4年裡,我們便要思考,我們的民主為甚麼會淪落到這個地步。」

2016-10-31

連日來繼續有人評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處理「宣誓風波」的是非,其中多有提及我當立法會主席時容許黃毓民再次宣誓的「先例」。有關的法律和程序問題,儘管我已講清講楚,有的人仍是不明不白。 本屆立法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議員宣誓結束後,當選立法會主席的梁君彥議員裁定,共有五名議員先前未有依法完成宣誓,並容許該五人在第二次會議上再次進行宣誓。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尋求推翻立法會主席的裁決,並且要求法庭發出臨時禁制令,禁止主席為梁頌恆和游蕙禎二人監誓。 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所針對的,就是梁游二人;政府指他們二人在宣誓時的行為,已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所指的「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按該條例規定已失去議員資格,所以立法會主席無權為他們監誓。法庭在同意審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時,法官明確指出,案中只有一個爭議點,就是梁游二人是否忽略或拒絕宣誓。 請注意:未有在第一次會議上完成宣誓的五人中,政府只認為其中的梁游二人失去議員資格;對於主席容許其他三人以議員身份再次宣誓,政府並無提出反對。這說明一個很重要的事實:議員的宣誓未有依法完成,跟「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完全是兩回事。前者不影響議員的資格(雖然有關議員須補行宣誓),後者則足以令議員失去議席。政府認為梁游二人的行為屬於後者,而其餘三人只屬於前者。 該其餘三人中,黃定光在誓詞裡說漏了「香港」二字,屬無心之失,當無異議。但姚松炎和劉小麗的表現,顯然是故意的。特別是劉,她曾公開聲明,自己在「宣誓」時只是「讀出九十多個沒有串連的獨立字句,毫無連貫性及意義可言」。儘管如此,政府並沒有對她提出與梁游二人相同的指控。 上一屆黃毓民議員在第一次宣誓時的表現,屬於哪一種性質呢?我作為當時的立法會主席,沒有裁定他已拒絕或忽略宣誓;於是,作為未有完成宣誓的議員,他必須補行依法宣誓。當時沒有人挑戰我的裁決;如果有,也只能交由法庭裁定,黃的行為是否已令他喪失議員資格。

2016-10-27

路人甲:議員宣誓鬧劇繼續,立法會又開不成會了。 路人乙:管他呢;前幾天有議員說了,立法會現在沒有迫切的事務要處理,少開幾次會議沒甚麼大不了。 甲:立法會用的是公帑,議員們拿著的薪津都是納稅人的錢;不停地休會,怎向社會交代?如果建制派議員不反對主席讓所有未完成宣誓的議員重新宣誓,風波便可以馬上平息,議會可以回復正常運作。 乙:為甚麼不說,如果反對派不反對主席押後讓兩個議員宣誓,議會便可以回復正常運作?建制派議員大部分認為該兩個受爭議的人物已依法喪失了議員資格,所以反對主席讓他們宣誓就職。 甲:很多人不明白,在第一次會議上沒有完成宣誓的議員共有5人,為甚麼其中3人可以再次宣誓,兩人卻不可以? 乙:「未完成宣誓」或者「宣誓無效」,跟「拒絕宣誓」是兩回事。議員如果因各種原因未完成宣誓,但依然具有議員資格,當然應該盡快宣誓就職。可是如果議員拒絕宣誓,那麼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他的議員資格便被取消,根本不能宣誓就職。在宣誓的時候故意侮辱宣誓效忠的對象,該構成「拒絕宣誓」了吧。 甲:法院下星期才審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法官已說了,案中的爭議點是該兩人是否忽略或拒絕宣誓。在法庭未作出裁決之前,兩人的議員資格仍未被取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議員須盡快宣誓。立法會主席憑甚麼不讓他們宣誓? 乙:議員須盡快宣誓,而議員的宣誓早就安排在立法會第一次會議上進行了。所以,不是立法會主席不讓他們宣誓,而是他們在應該宣誓時不肯依法宣誓。你說,如果主席讓他們再宣誓,他們又一次用宣誓來侮辱國家,主席是不是再宣布他們的宣誓無效,然後又讓他們再來一次呢?要讓他們來多少次呢? 甲:不會吧,讓他們再來一次,諒他們不會再胡鬧了。 乙:誰可保證?第一次會議之前,誰想到竟會有議員把粗話和侮辱國家的言詞加到誓詞裡?你沒看到嗎,在一片強烈譴責聲中,那兩個人一直拒絕道歉,並且堅持說自己沒有做錯。誰相信他們會願意嚴肅認真地依法宣誓?

/136



C觀點

中原城市領先指數

廚神

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