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政聯想 - 鍾劍華
日本的長期照顧:介護保險 (二)
2016年10月28日
日本的「長期照顧護理保險」制度於1997年立法成立,在2000年正式推行,性質上屬於社會保險制度。國民於40歲開始參與這個「介護保險」,對象分為兩級,第一級是65歲以上的高齡人士,第二級是45歲以上但未到65歲的國民。這第二級是針對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或者是因為各種理由而提早需要長期照顧護理服務的人士。這也說明,一個全面的長期照顧護理政策,高齡人士之外也應該考慮到其他類別的受助對象。
如果在香港要推行,很明顯,最近因為康橋之家事件才引起較多人關注的成年智力殘障人士,也應該包括在內。不過,香港不但沒有日本這一種長期照護保險制度,連基本的服務也長期嚴重短缺。政府以為引入市場,便可以填補公共服務的短缺,但効果上卻是把最弱勢的、最需要社會保護的人推行市場。
在日本,國民的供款只是「介護保險」其中一個財政來源。為了確保有足夠的資金,50%的保險費由各級政府承擔。除此之外,使用服務時,個人或家庭也要支付部份服務成本,不同的是服務,有不同的收費標準。這一安排包含了政府的財政補貼,也具有社會保險作為攤分風險的元素,同時因為使用者要支付部份服務成本,可以減少濫用,令服務資源針對真正的需要。最重要的是因為有了這種財政上的安排及保證,讓大部分參與保險計劃的人都不致沒有能力使用所需的服務。這鼓勵了市場資本的參與,發展及提供優質的照顧護理服務,針對已經有保險在手的服務對象。
日本的經驗說明,運用市場不同於把服務對象推向市場。其效果是利用這種財政安排令需求帶動各種照顧護理設施及服務的發展,另一方面減輕了政府的行政及財政負擔,再一方面也提升了服務對象的自主權與選擇權。從這個角度看,香港政府根本是混淆了「運用市場」與「諉責市場」。香港理工大學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周三、五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