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公解碼 - 孫明揚
政府應劃定期限收回丁權 (上)
2016年10月12日
新界土地問題複雜,丁權是其一,這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東西。每一個年滿18歲的男丁,如果在鄉村範圍之內擁有可建屋的土地,便可建屋滿足個人住屋的需求。這丁權涵蓋三項要求。其一是要在祖堂的族譜有紀錄的年滿18歲男丁。其二是要有自己的土地建屋。其三是有關的屋地是要在他所屬的鄉村傳統範圍之內。三者不可缺其一。但隨着鄉村人口日增,建屋需求的壓力亦相繼增加,所以引伸出擴張鄉村範圍的要求來滿足後來者。這就是為甚麽眾多鄉村要求政府擴大其鄉村範圍的土地,令他們有更多機會去申建丁屋。
上述就是很多人掛在嘴邊的基本法四十條所宣示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這是很清晰的,但千萬不可與小型屋宇政策混為一談。
七十年代開始為解決人口增加而帶來的各項問題,政府銳意改善居民居住環境,落實兩項重要政策,即在新界發展新市鎮及在港九各地廣建公共房屋。為了興建荃灣新市鎮,沙田新市鎮及屯門新市鎮政府需要大規模徵收及清拆私人土地,但當時新界尚未有公共房屋用作安置受清拆影響的村民,況且村民普遍抗拒入住高樓大廈這個概念。政府為了爭取原居民支持,於1972年宣布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以改善新界居民的居住環境。對象是居住於新界的市民,而並非只局限於新界原居民。
香港地少人多,樓房土地有價,當原居民有丁權,無土地,而一些人士在鄉村範圍有土地,無丁權,便衍生形形色色的古怪情況,走法律罅。形式眾多舉其中一例,法律上丁權不能買賣,便有人以為男丁興建丁屋後,對方未能按照合約付款,按合約沒收有關丁屋作為賠償。看似合情合理,但實屬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