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修著作權法
店舖公園播歌需付版權費
2016年01月15日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修改《著作權法》逾半條文,料修正草案3月提交行政院審查。修法後,在店舖播CD音樂、公園跳舞播歌(圖)等日常活動,都需付版權費或取得版權人授權,否則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75萬元新台幣。
至於網絡紅人「谷阿莫」的「幾分鐘看完一套電影」二次創作短片是否涉侵權,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會按個案處理,但「法院對於詼諧仿作的容忍性會高一些」。還有台灣傳媒就「孤兒作品」舉例,素食店播放大悲咒,但大悲咒音樂版權不知誰屬,則可向智財局先付一筆保證金,先使用再審查,節省等待時間。
此外,遙距教學所使用的影片和圖片,也須支付版權費。不過,的士播音樂或影片則因參與修法會議的版權人士未有要求,所以不需付費。